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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3-01-06 浏览次数:1609
教师管理办法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填写《教学进度安排表》一式二份,报经学校教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,不得中途更改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任课教师在寒暑假期间要备好下一学期所上课程,至少提前备好三周所上课程的书面教案,以确保教学质量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任课教师必须坚持按时上课,要求上课前5—10分钟到校。迟到5—10分钟以上作教学事故处理(处理办法见教师准则教师奖罚制度)。上课后50分钟内无学生到校,经值班老师同意方可离校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换教师和改变教学方式,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按时上课的必须提前一周请假,并自行解决替补教师,不得停课或调课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任课教师要经常与教学站老师取得联系,反馈学生的学习动态与知识需求,与教学站老师共同配合,整体提升学生素质。
 
 
任课教师“四不准”上课原则
 
根据成人教育工作特点,结合我校成人教育学生实际,特制定我校任课教师“四不准”原则。
一、没有取得高等学校(院)教师资格证的不准上课。
二、没有取得高等教育大学本科(含本科)以上学历的不准上课。
三、没有成人教育授课经验或相关专业授课经验的不准上课。
四、没有中级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师的不准上课。
五、在读研究生,本科生不准上课。